「擅自」切除患者器官,造成患者七級傷殘!醫院賠46萬餘元
術前簽字,是通過術前同意書的形式,告知患者及其親屬,手術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手術風險、替代方案的一種書面溝通文件。從法律意義上說,醫患溝通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的過程,對醫生來說是履行一次告知義務,對患者來說,是醫院對患者履行知情權、選擇權的體現。
【案情簡介】2016年3月28日,粟某因「大便性狀改變1月余」,到A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直腸CA,2、慢性結腸炎。
2016年4月1日,在未向患方詳盡告知保肛治療存在的困難和採取保肛術式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未經患方同意的情況下,A醫院對粟某進行「經腹XX聯合直腸癌根治術」治療,將粟某的肛門連同腫瘤病變部分直腸一起切除,在粟某腹壁永久造口即結腸造瘺,創建人工肛門。自此以後,粟某隻能終身攜帶一個造瘺袋,用於收集、排泄糞便。
另外,因為A醫院在為粟某進行手術時,使用了康派特醫用膠,增加了術后感染的風險。
2016年8月20日,粟某因直腸癌術后,XX部傷口反覆流膿4月余,再次入住A醫院。入院診斷:1、XX部傷口感染:2、直腸癌術后。8月24日,A醫院在腰硬聯麻下,為粟某行XX部傷口清創術,手術順利。術后予以抗感染、局部傷口清洗、換藥等治療。粟某慢慢恢復,于2016年9月15日出院。
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粟某到B醫院治療,住院12天;2017年1月12日至1月24日、2017年6月5日至6月16日,粟某先後兩次到C醫院住院治療,兩次住院共計33天。
2017年7月4日,粟某因直腸癌術后,XX部傷口反覆流膿,第三次入住A醫院。入院診斷:1、XX部傷口感染;2、直腸癌術后。入院后完善相關檢查,予傷口換藥及對症處理,癥狀無明顯好轉。
2018年6月6日,在全麻下行腸粘連松解+骶前炎性包塊清除及引流術。術后予以抗感染、補液、換藥等對症支持治療。患者病情好轉,XX部傷口愈合好,無紅腫滲出,2018年8月7日出院,此次住院9天。
【維quan過程】因為一個手術,出現了那麼大的問題,粟某難以接受。
2019年1月15日,經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jian定書,認定:本醫案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2019年8月16日,a司法jian定中心作出《司法jian定意見書》:A醫院在為患者粟某行直腸癌根治術前對保肛手術的難度估計不足,未向患方詳盡告知保肛治療存在的困難和採取保肛術式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履行告知義務方面存在不足,不排除對患方治療選擇有一定影響;對術中使用康派特醫用膠的風險估計不足,術后出現切口感染后處理不到位,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被jian定人手術切口感染經久不愈存在因果關係,且為主要因素。目前手術切口已愈合,不構成傷殘。
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院委託,2021年8月10日,b司法jian定中心作出司法jian定意見書:1、A醫院對粟某的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2、A醫院對粟某診療活動中的過錯與粟某目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為同等因素(供委託方參考)。
2021年9月3日,b司法jian定中心作出另一司法jian定意見書:1.A醫院對栗某用藥(口服、肌注、靜脈藥物)及護理,不存在過錯。2.比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7.510款之規定,評定被jian定人粟某構成人損七級傷殘。3.比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GN/T1192014)》8.6.2款之規定,評定被jian定人粟某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為120日。4.比照《人身損害後續診療項目評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11.18d)款之規定,評定被jian定人栗某的後續治療期限以2016年4月1日為起點,終點為死亡。具體護理用品(造口袋)費用標準及更換頻率以發票價格、護理用品說明書為準。
【司法裁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多份jian定報告后,酌定由A醫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根據責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決:由A醫院賠償粟某的各項損失共計767941.36元的60%,即460764元。
【小律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醫方在未向患方詳盡告知保肛治療存在的困難和採取保肛術式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未經患方同意的情況下,就對患者進行「經腹XX聯合直腸癌根治術」治療,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貼士】在診療的過程中,提到要簽知情同意書,很多人都非常抵觸。認為這是醫院在「推卸責任」,簽了「同意書」就等於簽下「生死狀」。
實際上,知情同意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是為了讓患者及家屬充分了解和接受。即便是簽過手術同意書,只要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患者仍然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