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驅使器官移植成熱門競爭無序令人憂
太原的一位肝癌晚期患者,在北京一家醫院做了肝移植手術,但不到2個月,她還是離開了人世。雖然各大醫院紛紛宣稱肝移植術後年存活率在80~90%,但據專家透露:「肝移植能有50%以上就相當不錯了。」由於監督部門缺乏手術登記和備案制度,真實的年手術數量、存活率、併發症並不得而知。
3月27日,衛生部下發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而在此之前,一直沒有對醫院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准入具有法律約束的文件。此《暫行規定》經一年多的討論,數易其稿,並且仍將繼續細化。
「目前人體器官移植醫院間的競爭是一個相當混亂和無序的狀態。」廣東省中山大學附屬一院器官移植外科中心主任何曉順對《何曉順還同時兼任廣東省器官移植學會常委。
各類醫院無序競爭
「現有具備資質的醫院至少可以砍掉一半。」何曉順認為。
目前各地醫院開展此類手術的唯一依據,是由各省醫學會對該地區醫院進行的資質技術評估。
2003年,廣東省共有50家醫院向省醫學會申請了資質評估,共有62個項目(每一種器官移植為一個項目)參與評審,經學會評估,共有32家醫院通過評估,通過率為64%;55個項目通過,通過率為82.1%。
其中,對於醫院資質的要求中並無硬性級別之分。根據評估名單,開展腎臟移植共有23家醫院獲A級技術資質,7家醫院獲B級資質;肝臟移植共有7家醫院獲A級資質,10醫院獲B級資質。
從名單來看,其中有多家醫院並非三級甲等醫院,部分屬於二級醫院、民營醫院及地區醫院。
「單廣州市,就有近20家醫院開展此類手術。」何曉順對此頗有微詞。
從全國範圍來看,可以開展腎移植的醫院達到368家,肝移植的有200多家。而在醫學技術最發達的美國,能夠做肝移植手術的只有約100家醫院,有資格從事腎移植的不過200家;在經濟和醫療水平超過內地的香港特區,能夠從事肝、腎和心臟移植的醫院僅各一家。
這僅僅是在衛生部門有備案的醫院,而事實上,「據我所知,現在廣東省起碼有十幾家醫院沒有申請准入但也同樣在做移植手術,而且幾乎都是公立醫院。」廣東省醫學會資質技術評估部部長毛曉玲對記者說,「一些沒通過評估的醫院也照樣做。」
獲得B級資質的醫院開展此類手術的期限是一年(2004年4月2日~2005年4月2日),但記者發現,到期后醫學會並沒有重新進行評估,醫院仍在繼續開展此類手術。而有些僅獲得腎移植手術評估的醫院同時亦在開展肝移植手術。
「醫學會是一個民間組織,資質認定並不具備行政強制效力。」毛曉玲說。
利益驅使移植病例激增
「《暫行規定》里只是規定『原則上為三級甲等醫院』。」南方醫科大學附屬珠江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趙明對記者說。
這意味著,原先開展器官移植的一些非三甲醫院,或者重新申請辦理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存在可變通之處。
事實上,之所以開展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出現「百舸爭流」的景象,與醫院的名分不無相關,在以往三甲醫院的評比之中,「能夠開展器官移植手術」被當成了一項硬性評估指標。於是出現了一些醫院為了評比,從其他具備資質的醫院處借調醫生進行手術,據此對外宣稱該院具備了開展手術資質和能力。
「其實一年也只是一兩例,有些醫院並沒有固定的科室,有些是具備技術的醫生跳槽後去了別的醫院開展。」何曉順說。
「指標分配」也是導致無資質醫院進行此類手術的原因之一。行業專家透露,目前在評估上依然實行「行政分配」和「醫療標準」兩條腿走路,行政部門存在指標分配行為,划區域進行指標分配,一些落後地區設備、臨床不夠標準的醫院由於有「指標」從而獲得了資質。
對於人體器官移植的利益之爭,大多採訪對象不願涉及。然而據行業專家透露,器官來源與手術收費之間存在懸殊的價差。目前,一個器官移植手術收費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此類手術利潤是比較大的。而且,「可以由一個科室帶動其他科室。」由於器官移植科屬於綜合學科,可以帶動腎內科、透析科、科、心內科等。
在無序競爭與名利誘惑之下,器官移植手術的成功率令人擔憂。從記者走訪的中山大學附一院、附三院、珠江醫院收治手術病例來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二次移植手術病例,主要原因便是首次移植手術不規範、不到位。異體排斥、併發症死亡、截癱的情況亦時有發生。
供體矛盾突出
「無序競爭的另一個後果是有限的供體不能有效發揮作用。」何曉順說。
根據衛生部的相關統計數據,中國全年的器官移植手術已近萬例,在臨床數量上的排名,在世界上僅次於美國。1993年到2002年的10年間,中國腎移植的增長率便達到了322%。
但相關統計顯示,如果以發達國家腎移植的比例測算,中國腎移植的需求每年為5萬例,而目前每年實際手術僅6000例。
供體資源的短缺是主要原因之一,珠江醫院的趙明告訴記者,在珠江醫院歷年開展的2000多例手術中,活體供體所占比例僅為1.5%。
「在美國,50%的供源來於腦死亡人體,40%來自親屬捐獻。」趙明說。而據悉,我國關於腦死亡的立法,曾連續兩年在人大會議上進行討論,但來自司法界的人士大多持反對意見,認為目前該法在中國缺乏執行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