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為器官捐贈設置門檻
哀莫大於心死,悲莫過於無淚。志願者吉林大學材料學院退休教授朱定華的抱憾離去再次讓我們看到了某些形式上的人道和本質上的殘忍。
今年1月份,在病房中飽受癌症折磨的朱定華,曾努力促成全麻活體捐贈自己所有的健康器官,但因有安樂死之嫌被拒。此後其子為其辦理遺體捐贈手續也未能完成。朱定華的病情迅速惡化,3月6日離去時「眼睛睜得很大」。3月9日,那個讓他痛苦的、包裹著他曾希望植在別人身上得到延續的器官的身體,在爐膛里藍色的火苗中,化為一縷輕煙。
我想,對於一顆偉大的心靈而言,沒有什麼比了卻他的心愿更稱得上關懷。在生命最後的日子里,對於朱定華而言,病痛帶給他的痛苦已經遠遠超出了「延續生命」所能給予他的幸福。如果我們真是出於所謂的關懷與善意的話,那麼,就應該讓老人最後的日子像他所乞願的那樣「尊嚴」一些,盡可能地滿足他最後的願望,而不是讓他承載更大的精神折磨。朱定華忍受住病痛帶來的巨大肉體折磨,從容地對自己羸弱的身體做出了安排,選擇了精神上的寬慰。這時候,我們沒有理由拒絕一個老人最後的善意和愛心。儘管他的選擇有可能涉嫌「安樂死」,但是,醫學上並沒有拒絕這種人道主義的「放棄生命」,更何況他只是希望用自己的器官去救活更多的生命。
據資料顯示,我國醫學界將「安樂死」科學定義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而且此前也有實施安樂死的先例――我國首例安樂死案的當事人為陝西人王明成。1986年,王明成為身患絕症的母親實施安樂死,因此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經高法審議后無罪釋放。由此可以認定,朱定華即便涉嫌安樂死,也是在痛不欲生的情況下,經過「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下而進行,本身並不違背相關的法律法規。既然如此,又是誰在阻撓一個老人維護生命尊嚴、捐贈器官的最後請求呢?
更讓人費解的是,在器官捐獻與移植項目上,「供體器官來源不足」已成為我國醫學界公認的問題――一方面因找不到可以移植的器官,許多患者只能在等待中死去,另一方面卻有許多朱定華這樣的志願者心愿難了,只能把想要捐贈的器官無奈地交給爐火。從這個角度而言,有關部門掐斷的不僅僅是志願者的懇求,更是不少亟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的希望。這無論是對朱定華還是對其他患者來說,都稱不上是關懷,而只能說是對生命的殘忍和不負責任。
朱定華的抱憾離去,再次給我們的器官捐贈工作敲響了警鐘。該如何打破人體器官捐贈的門檻,讓更多的志願者順利了卻遺願,幫更多的患者延續生命,法律本不應缺位。筆者真心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從中吸取教訓,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支持和規範器官捐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