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即可行器官移植術
我國器官移植將有法可依。在6月3日舉行的第六屆國際臨床肝臟移植研討會上,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表示,我國首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望近期出台,該條例將首次採取心跳停止和腦死亡兩種死亡標準並存的方針。對於判定腦死亡的病人,即可以進行器官移植手術。
各地器官移植狀態無序
據悉,現在我國每年有近3000位患者接受肝移植,而需求者是30多萬人,腎臟移植更是普遍開展,肝腎等臟器非常「緊俏」。而我國現行的自發的活體或屍體器官資源捐獻方式使供體器官嚴重不足,且質量也不高。另外,我國還沒像國外那樣,有相應的人體器官移植協調機構和器官分配的網路體系,按照申請先後、病情輕重以及距離遠近等原則,全國統一認可、分配捐獻器官。這樣就造成了該領域的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合理,屍體器官利用率低。由於人體器官供不應求,又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制約,導致我國器官移植市場呈現無序競爭且存在誘發器官買賣的傾向。
移植機構將實行准入制
據了解,首次出台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遵循八大原則,包括自願、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術准入、非商業化、自主決定等。自願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將體現在器官捐獻者和受者兩方面。作為器官捐獻者、接受者以及家屬,都有權利獲取有關器官捐獻的全部信息,條例將保護個人的選擇自由並尊重個人的自主權。條例還規定,人體及其各個部分均不應成為商業交易的對象,包括登廣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錢財的行為等都應予以禁止;禁止任何參與器官移植程序的個人或機構收取適當的服務費用之外的報酬;在器官摘取、保存、運輸等項目上可以收費,但器官本身絕對不能用作買賣。
另外,針對目前國內器官移植「一哄而上」、水平良莠不齊的現象,新的條例中引進了准入制度,規定只有具備一定技術條件、醫療設備和技術人員的醫療機構才能從事器官移植,鄉鎮衛生院等級別的醫療機構將不能開展器官移植。
腦死亡可進行器官移植
對於以往爭議頗多的死亡判斷標準,新條例將首次採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腦死亡兩種死亡標準並存、兩種選擇自主的法規方針。因為人體腦死亡時,還會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認為還有生命存在,但根據國際標準,腦死亡的病人已經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在我國原來只以心跳停止跳動定義死亡,這樣不少市民死後捐出的遺體,只能為醫學研究做貢獻,因為很多器官已經失去了使用價值。新條例將根據國際標準,對於判定腦死亡的病人,即可以進行器官移植手術。通過腦死亡法的制定,將使不少人在身後還能用自己的器官直接挽救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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