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要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2007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規範人體器官移植的國家行政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審讀這部呼籲多年終於出爐的《條例》內容,可以透視出長期以來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所面臨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政府部門為進一步規範這一領域的管理而要採取的相關措施逐漸清晰。
弄清「人體器官移植」概念
人體器官移植,是醫學科學的重大進展,如今已經成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主任委員、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向記者闡述了《條例》所規定的「人體器官移植」的準確概念: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黃潔夫特別說明道,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屬於人體器官移植,也就不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
今年3月21日,《條例》的出爐完成了最關鍵的一步程序:這一天,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條例(草案)》接受審議並被原則通過,會議決定該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黃潔夫介紹說,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會同衛生部對世界衛生組織人體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和11個國家、地區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逐一進行了研究,並總結了我國8個地方實施遺體(器官)捐獻法規的經驗,先後4次徵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多次聽取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人權等方面專家的意見,還專門徵求了世界衛生組織的意見。「應該說,這個《條例》的制定過程遵循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要求。」
遏制「買賣器官」醜惡現象
一直以來,人體器官移植成為社會關注熱點的一大原因,緣自百姓中流傳的「買賣器官」現象。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衛生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汪建榮透露,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少數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受利益驅使,在互聯網上發布招攬境外人士開展器官移植的廣告,與境外「中間商人」勾結招收病人,在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的情況下,違規為多名境外人員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由於收費金額高、手術效果不理想、隨意誇大有關事實等原因,在國內外造成了很壞的影響。據了解,根據世界衛生組織1991年簽署的人體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和國際上通行的規則,以旅遊名義到其他國家實施器官移植是被嚴格禁止的。
汪建榮表示,禁止人體器官買賣是國際共同遵循的規則。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形,《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同時,對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收取費用的範圍進行了界定,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只能依照《條例》的規定收取摘取和植入人體器官的手術費、藥費、檢驗費、醫用耗材費以及保存和運送人體器官的費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汪建榮還介紹說,為了防止變相買賣人體器官,《條例》對活體器官接受人的範圍作了嚴格的限制,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申請排序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能夠公平地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是等待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審定專家工作組主任趙玉沛告訴記者,目前歐美各國都有一個專門的、政府指定的機構或者委員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與調配,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開。我國目前還沒有具備這一職能的器官分配協調管理機構以及網路體系,器官獲得、分配以及手術實施均由醫療機構完成,部分醫療機構獲取器官的途徑和方式尚不規範。此外,受醫療保障水平所限,我國器官移植相關費用及後期免疫抑製藥物費用,絕大部分由患者個人負擔,雖然有些患者具有器官移植的適應症,但是由於經濟承受能力低,無力負擔移植相關費用等原因,無法得到及時治療的現象時有發生。
令人高興的是,《條例》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已經規定了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確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制度。趙玉沛介紹說,《條例》要求建立的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是由衛生主管部門、醫療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組成的。該體系除了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外,還負責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使捐獻的人體器官能夠被移植給最合適的接受人。
不久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天津召開的第三屆全國肝移植學術研討會上透露,為確保人體器官發揮最大的移植治療效果,我國擬建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和分配的共享信息網路。通過宣揚人道主義互助精神,增加人體器官來源,通過建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和分配共享的信息網路,暢通器官捐獻登記途徑,從而提高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開和利用效率。
把住摘取和植入「關口」
人體器官的摘取和植入這兩個環節,對於防止非法摘取人體器官,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人體健康意義重大。採訪中記者了解到,《條例》重點對人體器官的摘取和植入兩個環節作了規範。
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張宗久告訴記者,《條例》為此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屍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二是摘取活體器官,應當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願、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之間存在《條例》規定關係的證明材料,並應當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后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併發症以及預防措施等有關情況,並確認除摘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後果外不會損害活體器官捐獻人的其他生理功能,確保捐獻人的生命安全。三是摘取屍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捐獻人死亡後進行。對摘取人體器官完畢的屍體,除用於移植的人體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屍體原貌。四是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應當進行醫學檢查,採取措施,降低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