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釋: 職員和工人。亦單指工人。 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一章:「只有在後半夜,大氣中的熱力減退了,除了上班的職工以外,大夥都躺在江邊、路旁或者帳篷里,呼呼地睡覺。」 鄧小平 《堅持按勞分配原則》:「評定職工工資級別時,主要是看他的勞動好壞、技術高低、貢獻大小。」
1.詞典中職工的含義
詞目:職工
拼音:zhí gōng
基本解釋:
1. [staff and workers]∶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2. [wokers]∶特指工人
2.法律中職工的含義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
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1、職工既包括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有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包括了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形式的臨時工、學徒工等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也屬於職工的範圍。
2、從範圍上說,
職工,包括我國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三資企業等等企業的職工和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
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
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61條: 本條例所稱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
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可見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並不違反勞
動法律的的自然人,就是
職工。而
判斷什麼時候成為一個單位員工的
標準就是「用工之日」起。
3.職工的其它定義
職工指在國有
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和港、澳、台投資經濟、其他經濟單位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在國有經濟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人員(1998年以後的數據均為在崗職工數據,其他相關
指標如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平均工資等指標也從1998年按此口徑進行了相應
調整)。
[1]
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範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4.職工和員工
1)二者的含義
職工,指職員(機關、企業、
學校、
團體里擔任行政或業務工作的人員)和工人;
員工,指職員(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工人。顯然,職員、員工存在著交叉關係,員工包含于職工。確切地說,稱企業職工為「員工」更為恰當。
2)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更為恰當的原因
首先,應打破過去傳統的企業職工稱謂,有別於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行使職能的社會團體、事業
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公勤人員,
才能從根本上拋棄「國家幹部」這一籠統概念,才有利於從職工
類別上解決政企分開問題。
其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於徹底打破企業中「幹部」與「職工」的
身份界限,從而鞏固和完善企業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度。過去,在企業中,有國家幹部、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等。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雖然所有從業人員稱為合同制工人,但傳統的劃分
觀念依然存在,制約和阻礙著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的鞏固和完善。將企業職工確切定義為「員工」,傳統的臨時工、農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將
逐步消失,企業員工的
平等地位才能得到體現,這也有利於所有企業從業人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再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於徹底打破傳統的職工界限。如今,還有少數人認為自己是過去意義上的正式工、國家幹部,企業不會也不應把他們怎樣。傳統的「職工」
意識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無端的矛盾與糾紛。通過對企業員工的確切定義,給那些死抱老觀念不求進取的人敲敲警鐘,增強其
競爭意識和緊迫感,使之自醒、自警、
自律,
自覺接受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